10.3969/j.issn.1006-3617.2001.06.013
煤矿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病因分析
[目的] 探索煤矿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病因.[方法]对企业1998~2000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资料进行分析.[结果]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总累计发生率为188.42/万,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累计发生率为35.94/万,前三位病因依次为:损伤(占28.46%)、精神与行为障碍(15.77%)、循环系疾病(14.6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的累计发生率为152.48/万,前三位病因依次为:损伤(61.56%)、肌肉骨骼系与结缔组织病(7.80%)、消化系疾病(5.89%).职业伤害(占损伤的84.99%)发生原因的前三位是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结论]职业伤害是煤矿职工身体健康的最大威胁.企业应采取积极干预措施,预防和控制意外事故的发生.建议劳动部门与疾病控制部门建立统计报告制度,以便加强对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病因研究.
丧失劳动能力:病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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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3(劳动卫生)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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