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617.2001.02.030
处理职业损害诉讼事件有关诊断依据的法律效力的思考
@@ 职业损害诉讼事件指当事人在自身疾病临床诊断已明确的情况下,认为此疾病的病因与职业接触有关,经与所在企业交涉未果,继而诉诸法律、请求法庭判决的事件。日前,我们受某法院委托,对1例职业损害诉讼事件进行了病因甄别诊断,由此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引发了关于作为诊断依据的证明材料法律效力的思考。
1 法院提供的案卷材料
1.1 双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性,34岁,系被告雇佣的农民工。自1994年4月起一直从事轿车门底漆、面漆的电泳作业,无就业前体检记录。于1999年3月自感疲乏无力周身不适,随即就诊于市立某综合医院并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再障)。住院治疗50天后出院,病休至今。因其所在的作业区使用某些有机稀料,所以原告认为自己的再障是工作中接触这些稀料所致。于是,原告曾与被告进行交涉,也曾请求辖区卫生防疫站处理此事,在均无结果的情况下,200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自己的再障与职业有关。
处理、职业损害、提起诉讼、事件、诊断依据、再生障碍性贫血、再障、原告、法院、当事人、卫生防疫站、作业区、综合医院、住院治疗、职业接触、证明材料、稀料、临床诊断、交涉、疾病
18
D922.5(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1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