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职业损害诉讼事件有关诊断依据的法律效力的思考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3617.2001.02.030

处理职业损害诉讼事件有关诊断依据的法律效力的思考

引用
@@ 职业损害诉讼事件指当事人在自身疾病临床诊断已明确的情况下,认为此疾病的病因与职业接触有关,经与所在企业交涉未果,继而诉诸法律、请求法庭判决的事件。日前,我们受某法院委托,对1例职业损害诉讼事件进行了病因甄别诊断,由此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引发了关于作为诊断依据的证明材料法律效力的思考。 1 法院提供的案卷材料 1.1 双方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性,34岁,系被告雇佣的农民工。自1994年4月起一直从事轿车门底漆、面漆的电泳作业,无就业前体检记录。于1999年3月自感疲乏无力周身不适,随即就诊于市立某综合医院并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再障)。住院治疗50天后出院,病休至今。因其所在的作业区使用某些有机稀料,所以原告认为自己的再障是工作中接触这些稀料所致。于是,原告曾与被告进行交涉,也曾请求辖区卫生防疫站处理此事,在均无结果的情况下,200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自己的再障与职业有关。

处理、职业损害、提起诉讼、事件、诊断依据、再生障碍性贫血、再障、原告、法院、当事人、卫生防疫站、作业区、综合医院、住院治疗、职业接触、证明材料、稀料、临床诊断、交涉、疾病

18

D922.5(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19-12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劳动医学

1006-3617

31-1879/R

18

2001,18(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