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民法典和商法典的生存空间——以巴西私法立法结构变迁为例
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关于立法层面如何处理民商关系存在较多争议.对于民商合一民法典之外是否还有商法典的生存空间,理论界和实务界更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巴西在2002年制定了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此后在学者主导下又拟定了商法典草案提交立法机构审议.虽然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实现了商法规范的体系重构,但由于其中的“企业法编”较为有限的立法篇幅,使其在规范商事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商法典立法提供更为完善的商法规范体系,实现商法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回应性调整.巴西商法典的制定以推动商事制度现代化、增强商法适用稳定性及改善营商投资环境为目的,对商法体系和商法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完善,不仅能够弥补统一民法典的不足和漏洞,而且能为巴西商法制度现代化、营商投资环境优化创造条件.巴西私法立法经验表明民商合一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并不矛盾;商法典立法需要具有现代性品格,应以“企业”概念为核心建构商法制度体系.对巴西私法立法改革经验的研究可以为中国私法体系完善提供一定参考经验.
民商合一、民法典、商法典、私法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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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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