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8.16.041
公司客户在欠薪条上签字后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喻女士原在一家熟食品公司工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已经于4个月前离职.离职时,公司并没有给喻女士支付相应工资,但在结算工资后出具了欠薪条.欠薪条上载明"自结算工资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所欠工资."在满两个月后,喻女士曾多次去找公司讨薪,公司以无钱为由,一直没有向喻女士支付所欠工资.3周前的一天,在喻女士再去找公司讨薪时,公司的客户许某正在与公司经理谈事,便随即承诺并在欠薪条上签字:"如果公司在10天内未付所欠工资,由许某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过了10天之后,喻女士去找许某讨薪,许某却反悔了,声称只有经过熟食品公司同意后才行.喻女士再去找公司,公司便让喻女士去找许某.就这样推来推去,使喻女士处于更加尴尬的境地.
公司客户、清偿责任
D923.5;F832.33;F273
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