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6.31.033
在职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否按劳动关系处理?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元.
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仲裁委员会、损失费用、社会保险、人事争议、被告、员工、伊春、求解、签订、旅游、酒店、工程、案情
R54;R39
2017-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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