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6.22.025
员工拒绝签字是否影响规章制度效力
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外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销售主管,双方自第一份劳动合同届满后,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12800元,公司每年分别在年中和年末根据销售提成发放两次奖金。2013年11月,公司因与某工程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而向法院起诉该工程公司。在庭审时,工程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指出曾于半年前将8000元货款汇入机械设备公司当时负责该合作项目的李某个人银行卡内。庭审后,机械设备公司向李某了解情况,并要求李某将8000元货款归还给公司,但李某声称自己不知情,拒绝将这笔款项归还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公司又发现李某利用工作时间及办公资源进行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私活,并从中接受感谢费。公司随后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便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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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6-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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