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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43.2015.10.041

单位不能以组织旅游来代替休年假

引用
[案例]:董某系某培训机构的一名管理人员,他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度,董某因忙于工作,没有申请年休假。2015年1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董某要求单位支付该年度自己未休年假的工资,单位答复说,董某虽然本年度没有单独休年假,但单位在4月份已经统一组织职工旅游5天,应当视为其已经享受了带薪年假。为了证明,单位还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火车票等证据。对于已参加单位安排的旅游,董某并不否认,可他不认为旅游福利就是年假待遇,而且单位在组织旅游时也没有作特别说明,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诉求年休假工资。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董某的诉求。

2015-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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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243

22-1354/F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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