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区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案例”:李某于2009年3月26日与湖北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按计时工资制,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将李某派至苏州某公司从事普工岗位工作,如李某因公负伤,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劳务派遣公司以基数每月1153元为李某在湖北交纳社会保险。2009年5月5日,李某在工作时受伤。双方同意李某受伤时其平均工资按2204元计算。2009年7月1日,湖北相关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0年3月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致残等级为七级。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7月7日解除。双方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发生争议,诉至苏州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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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4;F28
2014-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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