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3.11.046
死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
案例:赵某于2010年6月10日经人介绍至某物资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工资实行计件,月工资为3100元,每月某物资公司给赵某依法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工基本保险费部分,赵某个人缴纳部分由某物资公司从赵某工资中代扣代缴。2012年7月,赵某因病死亡,赵某妻子要求某物资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退回赵某的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某物资公司经理告之,只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赵某妻子至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告之,赵某死亡后只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死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物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工资、余额、用人单位、妻子、公司经理、代扣代缴、装卸工、管辖权、保险费、咨询、计件
C91;R16
2013-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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