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3.11.043
社保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怎么办?
社保缴纳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导致工伤人员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就以一个案子为例,分析一下。<br> 案情介绍:<br> 孙某原系新兴公司员工。2010年12月31日,孙某与新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新兴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孙某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1月4日,孙某与大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在大丰公司生产部工作,大丰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保费用,孙某构成工伤的,按国家规定办理。2011年1月20日,孙某在大丰公司工作时左手受伤。2011年3月3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构成工伤;2011年7月21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某致残程度为十级。2011年9月29日,孙某向大丰公司提出辞职,并于次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无锡市、社保、工伤、鉴定委员会、致残程度、社会保障、人力资源、赔偿责任、劳动能力、劳动关系、国家规定、构成、公司终止、公司员工、受伤、生产、人员、签订、费用
F29;F84
2013-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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