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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43.2013.09.050

交通肇事要单位买单?

引用
  ”案例”:李伟军(化名)是一名送奶工,2010年12月起开始在曾华荣(化名)个体经营的牛奶经营部从事送奶工作。<br>  2011年10月11日,李伟军与老板一道外出调货,直至晚上8时才回到店里。9时20分,李伟军驾驶电瓶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吕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伟军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行人吕某负主要责任。因对损失该由谁赔偿的问题李伟军与老板之间存在不同意见。11月1日,吕某将李伟军及其老板曾华荣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500元。11月13日,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判决由李伟军赔偿吕某各项合理损失的30%即2100元,老板曾华荣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交通肇事、单位、赔偿纠纷、老板、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送奶工、行人、判决、个体经营、法院、医疗费、误工费、人民币、经营部、电瓶车、损害、受伤、起诉、牛奶

D91;D92

2013-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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