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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43.2013.07.047

服务期未满就跳槽未经仲裁起诉也枉然

引用
  ”案例”:小王于2010年11月6日到某保健中心从事技师工作,与该保健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小王的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满后是否续签合同由双方协商待定。小王如果服务期未满单方毁约,则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2011年3月8日,小王未经同意,擅自离开保健中心,到同城的另一家保健中心上班,并陆续把客源带了过去。原保健中心感到忍无可忍,于2011年7月3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判决小王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法院很快立案,法官经审查起诉状后认为,原保健中心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遂未受理其起诉。

服务期、跳槽、仲裁、保健中心、支付违约金、起诉状、人民法院、赔偿损失、立案、合同约定、签合同、协商、签订、判决、民事、客源、技师、法官、案例

TD5;TP3

2013-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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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54/F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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