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2.08.036
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伴随经济活动中用益物权的不断衍生,和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对物品的非所有的占有状态更加普遍,盗窃行为所侵犯的权利客体不能仅限于权利人的所有权,否则对于物品合法占有人被盗窃行为所侵犯的情形将被彻底地忽略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因此,对于长久以来的所有权说应施以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当调整,可能介于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修正说应当被更多的考虑.使得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理论客体和实践中的司法适用更加严丝合缝,盗窃罪的定罪从而会有迹可循.
盗窃罪、犯罪客体、所有权说、占有说、修正说
DF4(经济法、财政法)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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