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243.2012.06.028
论再执行凭证制度
再执行凭证是我国地方法院诉讼实践的创造,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再执行凭证具有三大功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和中断执行时效.再执行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表现为片面追求执行结案率、缺乏统一性和浪费司法资源.完善再执行凭证制度,可以通过完善执行案件统计制度、执行期限和再执行期限、举证责任和登记管理四方面着手.
再执行凭证制度、中止执行期限管理、思考建议
DF7(诉讼法)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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