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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7243.2011.19.038

跳槽带走客户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引用
”案例”:江西省吉安市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子公司)与吉安某电声有限公司(下称电声公司)均是生产销售教学用头戴耳机、话筒组等教育电子产品的公司,互为竞争关系.1998年10月,熊某受聘于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999年10月被聘任为销售部经理,2001年10月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调研、市场策划、规划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

跳槽、客户、电子公司、教学用头戴耳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工作、竞业禁止协议、有限公司、市场调研、市场策划、生产销售、签订、聘任、劳动合同、竞争关系、总经理、吉安市、电子产品、电声、保密协议

F27;TG7

2012-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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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243

22-1354/F

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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