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335.2023.02.018
以隐患分级划定企业事故隐患责任主体
关于企业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最早见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责任主体、事故隐患、隐患分级
D923;TD79;X913.4
2023-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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