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335.2021.08.02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问题分析与措施
2021年9月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因此,上述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验收活动和结果监督核查.
2021-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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