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4335.2018.10.037
关于建立公共安全应急基金的思考
建立公共安全应急基金的现实必要性建立公共安全应急基金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1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工作所需经费.”第 34 条规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第35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2018-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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