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工伤认定“维权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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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4335.2013.12.019

特殊情形工伤认定“维权方略”

引用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何种情形下应认定为工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劳动者工种的千差万别,以及导致工伤原因的复杂多样,难免出现“鞭长莫及”的情形.当劳动者遭遇工伤认定阻碍时,下面的案例可以为其提供一些借鉴.受聘乡政府执勤时受伤案例2008年6月,陈某等3人与所在乡政府签订无固定期限用工协议,乡政府聘用陈某等3人为交通执勤人员,在该乡某一特定地段执勤,何时结束待定.2009年10月18日17时许,陈某在执勤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

工伤认定、乡政府、执勤、劳动者、交通管理部门、工伤保险条例、无固定期限、公安机关、工伤原因、案例、当事人、撞伤、责任、修订、协议、受伤、人员、签订、聘用、故事

DF7;DF3

2014-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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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335

11-1179/X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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