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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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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是指甲级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三、甲级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业务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非煤炭采选业技术服务的,应当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煤炭采选业技术服务的,应当向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治区、直辖市、备案、卫生技术、安全监管、煤炭采选、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级、监管部门、国家、服务机构、注册、指甲、业务、规范

TD7;S

2013-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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