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548.2005.06.070
长期医嘱执行单签名制的临床探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各级卫生部门遵照执行[1],规定长期医嘱必须有执行时间和护士签名.随后浙江省护理书写规范要求长期医嘱执行后必须记录医嘱内容、医嘱日期,并保存在病历中.
医嘱执行单、签名、卫生部门、人民共和国、基本规范、护理书写、规范要求、病历书写、中医药、浙江省、管理局、文件、配套、护士、国家、定长、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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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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