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220.2018.01.009
不同精神鉴定申请者与刑事案件性质及鉴定意见的关系
目的:探讨精神鉴定中不同鉴定申请者与刑事案件性质及鉴定意见的关系. 方法:对271例精神鉴定的刑事案件按精神鉴定申请者分为家属申请组(155例,57.2%)、办案机关申请组(95例, 35.1%)、本人申请组(21例,7.7%);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表,收集被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案由、诊断和结论,并进行比较和分析. 结果:3组被鉴定者既往精神疾病史(χ2=5.424,P<0.05)、诊断为精神疾病的比率(χ2=14.807,P<0.01)、鉴定责任能力的分布(χ2=9.584,P<0.0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肇事案与家属申请的关联明显;放火案、强奸猥亵案与办案机关申请的关联明显;毒品案与本人申请的关联明显(χ2=30.596,P<0.05).家属申请组与诊断品行障碍、人格障碍的关联明显;办案机关申请组与诊断精神发育迟滞的关联明显;本人申请组与诊断无精神病的关联明显(对应分析 χ2=33.158,P<0.05).回归分析发现男性、无精神病史、有前科、本人申请鉴定者较多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结论:精神鉴定中不同鉴定申请者其相关的刑事案件性质及鉴定意见均不同,本人申请者其结论多为无精神疾病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案、精神鉴定、申请者、案件特点、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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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9(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18-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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