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司法凶杀案件鉴定比较
目的:探讨不同时期司法精神病鉴定凶杀案件的特征. 方法:采用自编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调查表,对1990年至1999年期间256例(前期组)和2000年至2007年期间179例(后期组)司法鉴定的凶杀案件进行比较. 结果:与前期组比较,后期组凶杀案比率减少(x2=35.55,P<0.01);无业者增多(x2=24.91,P<0.05);农民减少(x2=53.37,P<0.05);外省人员增多(x2=24.30,P<0.05);由家属举鉴者增多(x2=35.55,P<0.05);作案手段残忍者增多(x2=26.65,P<0.01);鉴定为无精神病者增多(x2=74.00,P<0.01);而精神分裂症减少(x2=16.3,P<0.05);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增多(x2=30.44,P<0.01). 结论:新时期司法精神病鉴定凶杀案件的特征存在显著变化,值得引起重视.
司法精神鉴定、凶杀、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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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9(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1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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