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例器质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分析
目的:探讨司法鉴定中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表现特点. 方法:223例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案例资料,按是否意外事故所致,分为意外事故组177例和非意外事故组46例,对两组的病因诊断、一般情况、鉴定目的及症状进行比较分析. 结果:意外事故组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为(33.7±14.3)岁;非意外事故组则以中老年为主,平均年龄(51.6±17.7)岁,两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t=7.18,P<0.01).意外事故组以男性较多、文化程度较低及作伤残评定较多,而非意外事故组则以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显著较多,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行为能力评定及伤残评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P<0.01或P<0.001).意外事故组主要病因诊断是脑外伤172例(97.2%),非意外事故组是阿尔茨海默病18例(39.1%);意外事故组以遗忘综合症显著为多,非意外事故组则以智能障碍和情感障碍显著为多(P<0.01). 结论:意外事故组因起病的方式、病因、病程甚至发展和预后均与非意外事故组不同,因此两组的症状表现形式及鉴定目的也有所不同.
器质性精神障碍、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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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9.1(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1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87-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