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220.2005.02.033
同性恋杀人1例
@@ 因同性恋"失恋"而发生杀人的颇为罕见,报告如下.
1病例
患者女性,30岁,高中文化,未婚,无业,既往健康,自幼被父母当男孩抚养,以男孩自居且厌恶异性,给其介绍对象均拒绝.与某女性相识后,来往密切,经常"同居".主动抚摸对方生殖器及乳房,并且有口交行为.称对方是其精神支柱,在一起时有甜蜜感,见不到时则焦虑不安.2年后对方因谈恋爱逐渐与其疏远,便感失落,精神萎靡,曾因此而自杀未遂.后对方要求中断往来且态度坚决,感到绝望进而产生同归于尽的念头.某晚将李某骗出并将其毒死,后投案自首.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智力正常,未查出精神病性症状.自述与另一女性相识多年,关系密切,她们在一起互相抚摸、口交,以获得性的满足."失恋"后感到极其绝望,有天塌下来的感觉,于是有了同归于尽的想法.
同性恋、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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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9.3(法学各部门)
200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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