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3220.2004.03.051
精神疾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议
@@ 2002年4月5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我认为该标准考虑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性不够,如规定"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的标准并不符合精神疾病患者的实际情况,不少长期患病的慢性患者,由于经济条件受限、治疗效果欠佳等原因而停止治疗或不规范治疗,达不到此硬性要求而无法达标,而其实际的劳动能力早巳丧失,因此实际鉴定中有困难.
精神疾病、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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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9(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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