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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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220.2003.04.045

精神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

引用
@@ 目前,精神病人的劳动能力鉴定尚无国家统一标准,精神科医师判定劳动能力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以北京为例,可作标准使用仅有:"经专科医院确定的各种重型精神病,经过5年系统充分的治疗,仍未达到好转以上水平,生活不能自理;40岁以上的精神病人经系统治疗,病情虽达显好水平以上,但试行工作5年内缓解期未超过1年者.""各种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但不包括癔病."这样一个标准仅是框架性质,本身没有可操作性.以下提出我个人看法:

精神病人、劳动能力、鉴定

13

R749(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0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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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1005-3220

32-1391/R

13

20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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