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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220.2002.01.030

对《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讨论(一) 几点意见,以供商榷

引用
@@ 我未参与CCMD-3的编写,现见到该书,将我的初步看法直陈如下,与国内同道们商榷. 1 关于编写原则:该书在引言中提出以下5条: 1.1 第一条:"遵循为病人服务的原则,满足病人和社会的需要".我认为此条值得商榷.编制疾病分类体系是一项严肃的科学工作,是为临床工作服务的,而不是迎合病人心理的需要,例如像癌症、艾滋病、白血病等都是令人恐惧的病名,但都未因此而改名.因此,将"精神分裂症"砍掉半截改为"分裂症"似乎也无此必要."精分"或"分裂症"可作为该病简称,但非正规用语.再说,"分裂症"一词也不能说明是什么方面发生了分裂.我始终认为,DSM-Ⅲ、Ⅳ随意改变传统惯用的精神疾病名称的作法是不妥当的,如将单纯型精神分裂症改为分裂型人格障碍,不值得我们照学.另外,根据同样的理由,将"性变态"改回为"性心理障碍"更似欠妥.我还记得1993年7月在大连召开CCMD-2修订的全国性会议时,我们指出在性心理障碍中不只是性变态,还包括其它内容(如心因性阳痿),如将性变态命名为性心理障碍则是"以整体代替部分的逻辑错误".到会代表绝大多数接受了我们的意见,在CCMD-2-R中作为更正.现在的CCMD-3岂非又走回头路了?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性心理障碍、精神分裂症、性变态、分裂型人格障碍、为病人服务、心因性阳痿、正规用语、逻辑错误、临床工作、科学工作、疾病名称、分类体系、编写原则、人心理、单纯型、白血病、艾滋病、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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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49(神经病学与精神病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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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1005-3220

32-139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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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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