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探矿企业优先权的经济分析——兼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修改
论述了探矿企业优先取得该区采矿权,旨在节约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而吸引投资.但作为其立法取向,会限制进入而形成垄断和寻租.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企业在市场外配置的被动获取和信息隐蔽的秘密窃取资源是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通道.采矿企业设立时的行政特许权给民事优先权让道而出现行政管制的缺位,造成无法补救的后果.
探矿企业、采矿权、优先权、法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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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2(中国法律)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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