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马克思的法治思想
马克思在论述法治的客观作用时,揭示了“应然之法”和“法”应具有的价值取向,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雏形”巴黎公社所实施的“法令”,勾勒出了未来社会法的理论形态.但仍有许多学者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最终结论——“法律消亡论”,认为马克思否定了法律在未来社会存在的价值.深入研究会发现,所谓法律消亡只针对“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的“旧法律”,绝非是对法及其历史作用的完全否定,更不是对未来社会需要确立新秩序的否定.
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巴黎公社、共产主义社会
2018-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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