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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7062.2008.02.002

从人的"对象性"到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

引用
人,无论是"自然的存在物",还是"社会的存在物";无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还是"类存在物",归根到底都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即劳动的存在物.自然,作为人类劳动"须臾不可缺少"的对象,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直观"与"确证".人的"对象性"本质以及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决定了人把自然作为"道德顾客"的逻辑必然性,决定了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马克思主义的人学观既是对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人"的扬弃,又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理性人"的修正;它为环境伦理学的成立提供了充分的"本体论证明".

人、对象性、环境伦理学、合法性、超越

25

N031(科学的方法论)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07JA720001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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