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4885.2005.11.025
"换防"不如"设防"
@@ 一个制度能否称之为"好制度",关键要看它能否在"制度"存续的时间内达到预想的效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这些条例的出发点不言而喻,是避免以亲情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影响和冲击权力场.这些条例实施多年,是否实现了设计者的初衷呢?为回答这一问题,笔者查找了近年来被查处的部分贪官的相关资料: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度、人民检察院、组织部门、领导职务、人民法院、纪检机关、关系影响、公安部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党政领导、资料、贪官、书记、设计、任职、任县、力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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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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