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45/j.cnki.15-1103/g3.2022.04.010
现代生物技术发展中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治理
单一法典化的立法模式、纯正与不纯正生物刑法混杂的立法体系,无法适应现代生物技术发展中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现实需要;生物犯罪罪名体系不健全、处罚前置化的立法技术遭到冷遇,阻遏了生物安全的刑法保障效力.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是生物安全,其属于国家安全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性刑法的属性.未来,应从如下三方面实现生物技术风险刑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①应尽快在生物行政法中规定生物犯罪的要件及刑罚,最终建立实质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并行的多元生物刑法立法模式;②以法益为标准,构建类型化的罪名体系,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生物犯罪,确立"又严又厉"的刑事法网;对主要侵害生态安全法益的犯罪,建立"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而对生物安全风险监管类职务犯罪,应构筑基本犯与加重犯结合的刑事法网;③适当地运用抽象危险犯、累积犯等立法技术,以实现刑法对现代生物技术安全风险的提前介入预先防控.
生物刑法、生物安全、立法模式、罪名体系、处罚前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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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Q(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3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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