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发侵权抑或知识产权请求权之选择——兼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选择
通过对"infringemen"和"tort"的区分以及对知识产权、物权、人格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比较分析, 认为将知识产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纳入侵权法一体规定, 弊大于利.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上, 应选择确立绝对权请求权,即将知识产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分别规定在知识产权篇(法)、物权篇、人格权篇,从而与侵权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相互配合,形成对绝对权的一个完整而用延的保护体系.
即发侵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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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0-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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