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171.2020.02.012
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完善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既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离不开市场机制、社会机制的调节作用;既要强化中央政府调控与引导,也要重视激发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因此,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应以合作规制理念为指导,破除政府管制等单向思维,构建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机制调节作用,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法律制度.
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法律机制
F205(国民经济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促进法律机制研究”18XFX014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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