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24/j.cnki.10-1009/g3.2018.01.049
我国自动驾驶民事责任主体的个性和格局—基于技术生态的视角
实证研究发现,车企和相关科技机构等主体在技术上的后发劣势较为明显,路权争夺激烈和路况复杂加大了技术难度,还有数量巨大的非机动车主体更可能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构成了我国自动驾驶民事责任主体的三个主要个性.从整个主体格局上看,强势的车企和科技企业与弱势的大城市中低层市民之间形成云泥之势.这些给我国自动驾驶的技术竞争和产业发展带来挑战和困惑.为了解决问题,需要下功夫在"智能"之外,需要正视近忧在法律之外,更需要民安则为,在安全保障和交通事故责任配套制度上着手进行实实在在的变革和努力.
自动驾驶、无人驾驶、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人工智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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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1(中国法律)
2018-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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