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修好条规》与甲午战争——以修约交涉为中心
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后,以“条约改正”(修改不平等条约)作为“国是”.关于“条约改正”,学界一般关注日本与欧美各国的交涉,但当时日本与欧美各国签订的条约都规定了“一体均沾”的原则,若不能与中国完成修约,则日本与欧美各国修约后,欧美各国仍可“一体均沾”《中日修好条规》中的领事裁判权和关税税则条款,等同于“条约改正”无效.故对日本而言,修约必须同时与西方诸国和中国一体进行.《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随即向中国提出修约交涉要求,但从1871年到1888年为止都未能成功.日本最终以甲午战争废弃了对等的《中日修好条规》,并借战胜而获取城下之盟式的外交与通商特权.通过梳理日本与中国的修约交涉过程,可以从修约层面来探讨甲午战争爆发的原因.
《中日修好条规》、甲午战争、修约、球案
2015-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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