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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855X.2003.04.042

中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比较研究

引用
2002年4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成为了首家在核准制下经批准可推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的上市公司.但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否已具备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其发售条款与国外类似条款相比,有什么不同,目前尚无定论.本文结合阳光转债(2002年4月)和美国GM公司(2002年3月)发行可转债的实际条款对比,清晰地反映出中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继续探讨如何科学、合理的设计可转债发行方案,从而顺利实现企业的资金融通和资本市场结构优化提供了基础.

可转换公司债券、阳光转债

28

F831(金融、银行)

2004-0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5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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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理工版)

1007-855X

53-1123/T

28

200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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