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937.2018.12.013
投资方在权益法范围内追加投资核算探析
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下,投资方对联营企业追加投资未取得控制权时应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对于追加投资后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时点的选择未做明确规定,给核算工作带来困扰.文章结合《国际会计准则28号——在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及普华永道等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实务操作指引对联营企业追加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后续计量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提出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原投资时点、原投资时点和追加投资时点分段、追加投资时点确定三种方案,并就方案优劣进行了评述,为后续核算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投资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变动
F234.4(会计)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16JYB12;黑龙江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规划项目HDRC201604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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