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937.2014.31.019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基于湖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相关政策探析
自1994年推行增值税以后,我国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实行“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该办法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成本,但也给虚开收购发票骗取增值税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也相继发布了相关试行公告,但具体实施时怎样操作一直是相关试点企业会计人员和试点地区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文章结合笔者在棉纺企业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上述新规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
F275.2(企业经济)
2014-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