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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方的纳税筹划--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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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畴,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5%调整为17%,税负明显增加。同时,为了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财税〔2013〕37号文附件3中,公布了试点期间融资租赁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营改增”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进一步降低融资租赁出租方税负。

营改增、融资租赁、纳税筹划、即征即退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4-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6-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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