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937.2009.32.003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若干问题探索
因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对象以来自本单位外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结论文书为宜;依据应当是适用性原则;方法应当是立足于书面,对结论文书内容进行形式性和程序性审查;性质是一种代位的诉讼活动,其意见仅供办案人员参考;主体不应当仅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人员,也没有必要坚持主体必须具备鉴定资质.所以,文证审查是司法会计人员因办案人员要求,代其对拟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结论文书,依据适用性原则,进行形式性和程序性审查并提出意见的代位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探索
DF7;G25
2010-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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