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86.2008.01.008
兼任董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吗?——对拟修订《上市规则》关于董秘任职资格新要求的实证检验
董秘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但长期以来相当多上市公司的董秘责任大于权利,难以完全发挥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期望的作用.为提高董秘地位以充分发挥董秘职能,拟修订的<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秘要由副总或董事担任.实施这一措施能否起到预期的监管效果呢?我们的研究发现,由副总兼任董秘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未发现董秘仅兼任董事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显著作用.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董秘
F83;F2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产权保护导向的会计研究"项目批准号70532002
2008-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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