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886.2005.08.004
论我国《公司法》法定审计模式的选择
审计模式的选择是<公司法>确立法定审计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包括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范围两个方面.注册会计师独任审计与部分强制审计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体现了对审计功能及其局限性的理性认识.我国公司法不应拘泥于某一种理念,而应从实际出发,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实现审计效益与成本的平衡.协调与审计法的矛盾,对法定审计的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公司法定审计模式、全面强制审计、部分强制审计、注册会计师独任审计
D9(法律)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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