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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886.2002.07.008

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交易及其披露研究

引用
由于现行法规对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交易未实现利润抵销及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交易及其披露问题尚缺乏明确的规定,给一些公司操纵会计利润及资产规模以可乘之机,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真实性.笔者认为,从实质上看联营企业已构成了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间的交易属主体内部交易,其交易未实现利润应当予以抵销,以真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因联营企业在合并报表中采用的是"一行合并法",使得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不能够在编制合并报表时直接抵销,联营企业与完全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交易属关联交易,充分披露非常重要.

联营企业、未实现利润、关联交易、合并会计报表、披露

F27;F23

2007-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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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研究

1003-2886

11-1078/F

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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