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邻接权保护
由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具有与自然人创作作品不同的相关特性,为了维持社会评价机制的运行和满足消费者偏好,确有必要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区别开来.基于制度成本与激励相容约束的考量,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产权模式只能限定在(狭义)著作权与邻接权二者之间进行选择.从强-弱保护的合理性与维持著作权制度的内部协调性来看,通过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一种更优的制度选择.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著作权、邻接权、财产权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的研究”18ZLZNGX00030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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