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报刊社专有出版权的取得——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有鉴于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顺应报刊社的现实需要,明确规定报刊社能够享有专有出版权,实为立法上的重大进步.现实操作中,作者的投稿方式主要表现为“勾选式”与“签订式”,但是报刊社取得专有出版权,应当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权许可合同.专有出版权许可合同与版权转让协议的关系、专有出版权许可合同的形式与效力问题皆需进行探讨.
报刊社、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法
2016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科技创新法治化路径探究》2016-zd-085阶段性成果.
201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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