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590.2012.12.018
出版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悖论与化解
出版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共生于著作权法内,但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出版中的修改是否会侵犯作品完整权,法院的裁判也并非一以贯之.从规范目的来分析,出版者行使修改权具有正当性,其与法律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目的并非全然不可调和.作者对出版者的修改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被出版修改权所修正,但是出版者的修改必须要恪守合理的尺度.通过对出版中的编辑工作的类型化处理,能有效化解出版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悖论.
出版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规范目的、类型化
D92;G23
2013-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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