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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590.2001.05.027

美术成果著作权与专利权之比较

引用
@@ 同一美术成果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可以以绘画、书法、雕塑、雕刻等纯美术作品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与产品相结合成为适于工业生产的外观设计,即含有美术作品的外观设计.如绘画、书法作品用于工业上可批量生产的脸盆、床单、瓷器等产品的图案,雕塑作品用于钟表、电话机、台灯等工业品的造型.美术成果作为纯美术作品强调的是它的艺术性、观赏性,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它可以享有著作权;美术成果作为与工业品结合后的外观设计,虽然也要求具有审美价值,但它更强调该成果的工业性、实用性,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它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即同一美术成果可以取得双重权利,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本文旨在探讨对同一美术成果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的关系及其各自的优势.拟从权利取得条件、取得方式、权利性质与内容、保护期限、专有性程度及举证难易等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美术作品、成果、著作权法、外观设计、工业品、专利权保护、专利法、权利性质、著作权保护、双重保护、书法作品、审美价值、取得方式、批量生产、绘画、工业生产、对比分析、雕塑作品、产品、专有性

D9(法律)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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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590

11-3209/G3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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