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578.2007.04.017
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再评论(第一部分)
文章根据构词法、国际共识和中国实践,再次讨论"生态环境建设"提法,并认为:"生态环境"不应成为环境领域和生态领域的术语;"生态"与"环境"的具体含义应视其用于生态学抑或用于环境科学而定;"ecological restoration"(生态恢复)不应包含"新建"与"创建";应放弃"生态环境建设"而保留"生态建设",后者应主要用于人工生态系统,并可英译为"ecological construction".
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生态恢复、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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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语言学)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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